私募风控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运营、财务等岗位?
近期在私募机构提交登记备案的实际操作案例里,协会反馈呈现出对风控从业经验审核的新动向——仅认可曾在管理规模处于3000 - 5000万以上私募机构担任风控职务的履历。这一要求使得市场上符合资质条件的风控人员变得供不应求,其薪资水平也随之大幅攀升。
面对这一情况,部分私募机构的老板们打起了“一人多岗”的主意,比如安排风控人员同时兼任财务工作,或者让风控人员兼顾运营职责。但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呢?

1、对于风控负责人兼职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段: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从业人员的下列情形,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兼职范围: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风控人员不得兼任哪些岗位?
1、风控人员兼任与投资相关的工作岗位
(1)投资相关岗位
如投资总监、投资经理等;
(2)总经理或执行董事
处罚案例
2023年1月中基协发布《关于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该机构违法行为中包括高管违规兼职情形。该机构在ambers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均为苗*。

以上情形违反了《内控指引》第十二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独立履职的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3)投委会决议人员
这点的争议非常的大。从职责来看,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参与方式可以是通过独立报告,与投资建议书一同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供其参考决策。风控负责人的职责独立于投委会,便于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行为或者程序做出监督、评价等。
从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的监管要求看,根据投资决策流程,投委会的审议决策是投资行为的关键一环,将其归为投资行为也属合理,因此,风控负责人不应加入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控从事投资交易相关岗位处罚案例回顾:
风控从事投资交易、私募管理未备案基金 | 6月证监局发布20则私募行政监管措施
2、金融行业中关于风控合规人员兼职的处罚
根据深圳证监局发布的处罚决定,某证券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合规人员兼任运营负责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综上案例,在证监会的审核态度中,与风控职责冲突的岗位包括有:运营岗位、信息技术岗位、业务管理岗位、营销岗位、财务管理、出纳等岗位。
按照《内控指引》,私募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因此私募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原则上亦不得兼任运营岗位、信息技术岗位、业务管理岗位、营销岗位、财务管理、出纳等冲突职务。
综上所述,按目前的监管态度,风控往往承担着公司合规运营的职责,处罚案例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例对风控人员进行处罚。合规运营必定合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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